原告陈**与被告阳**、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阳**,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阳**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956.41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判令被告平安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申请承担赔付义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阳**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阳**驾驶湘dn××**小型轿车行经事故地点时遇原告驾驶湘d3××**二轮摩托车同方向在前行驶,因被告阳**超车时未注意避让,造成两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衡东县xxx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其伤情经鉴...(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