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建*******与被告重庆某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地块总承包工程”项目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就“*项目*地块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后原告缴纳10万元询标保证金,现被告已停止全部的工程项目进程,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返还保证金,但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