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人保公司直接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祝**残疾给付8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日下午,祝**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前洋方村作业时,在旧雨棚下被掉下来的旧雨棚砸伤,造成脑震荡、颅底骨折、额骨骨折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祝**被送往台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现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事故致祝**八级伤残。祝**认为,祝**投保于人保公司处,其中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额为27万元,人保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故祝**诉至法院。
人保公司答辩称:一、对于祝**受伤经过无异议,对于红泽诉讼请求中的81000元的计算方式为“27万×30%”,并没有异议;二...(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