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两被告因商业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高**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现原告自身需要资金周*需要两被告还清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王*辩称,这笔钱不是我借的,是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借的,用于该公司资金过桥,当时约定了3天还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平安在宜丰,我与被告、高志猛等人都去了宜丰,欧阳平安提出要向我们借钱用于公司周*过桥,杨**借了20万元,我另外也借了95万元给该公司。高**是我妻子,可能是高**开通了手机银行,所以...(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