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是中山市世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实际控制人,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聘请的员工、收取员工的工资,按照被上诉人的安*成立世嘉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被上诉人持有股份和担任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系世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事后否认的行为不能掩盖该事实。一审期间提交的案外人黄扬海的录音显示黄扬海非常清楚世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虽然被上诉人在该录音中否认,但不能否认世嘉公司客户知道被上诉人是世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虚假陈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对被上诉人予以惩戒,若被上诉人涉嫌犯罪,请二审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被上诉人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清楚世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与其所称按照被上诉人安*,作为世嘉公司的挂名法定...(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