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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闽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案涉租赁物的范围,应以租赁合同指定承租方材料接收人俞*某签字确认后的盘点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明细为认定依据。根据《平*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可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承租方的租赁物接收人和指定确认人为俞*某,俞*某确认的在租租赁物数量即为施**具体承租的租赁物明细。俞*某出庭作证时,并未否定盘点清单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也未否定确认的租赁物数量。俞*某所述“准备以购买的方式接收上述材料”系虚假陈述,其单方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二审判决以收款收据、取回部分租赁物的确认单以及双方部分聊天记录,认定案涉租赁物的范围仅为钢管、扣件、顶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租赁...(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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