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鑫顺*******(鑫顺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以下简称天润维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天润维修中心的经营者刘**及实际经营者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车辆期间的各项损失23160元,误工费373*20=7460天,租车费15300元,拖车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名下有长安牌xxxx号小型客车一辆。2020年4月23日,因交通事故受损后托运至被告处进行修理。被告承诺一个月维修完毕,但一直未进行维修。原告迫于无奈只能租用他人营运车辆。经过多次协商后,直至2021年9月17日,原...(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