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上虞********(以下简称鼎佳公司)与被告上海奎派********(以下简称奎派公司)、寇**、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鼎佳公司申请追加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寇**申请追加沈*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原告鼎佳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于202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奎派公司、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谢*,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调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鼎佳公司货款320200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本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2722.19元、以20万元为本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23667.95元、以320200元为本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