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睢县凤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睢县凤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凤城南郡第**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款总价20524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案...(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