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力某*********(以下简称力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筑某**********(以下简称筑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力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筑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昇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力昇公司不承担逾期利息。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27269.08元。以1107186.6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上诉之日2024年6月7日为27269.08元。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开具发票的日期(2023年9月25日)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一审判决自2023年9月2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属判决错误。案涉合同第六条第7款明确约定了“甲方在支付每笔工程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当工程款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须提供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