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台意*********与被告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台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支付原告货款15.42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止;2、被告刘**支付原告律师诉讼代理费1.5万元;3、被告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塑机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tyd128型塑机2台、tyd168型塑机5台、tyd188型注塑机4台,总货款为166.42万元,货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于2015年2月25日前付清;同时合同对质量异议期限、逾...(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