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为与被告黄**、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2)浙0782民诉前调****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后因调解未果,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由审判员俞*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21年9月25日11时15分许,黄**驾驶×××号车辆于金桥人家西口左转弯驶出,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碰撞魏**驾驶的义乌0119227号电动自行车及许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三车受损及魏**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黄**...(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