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蔡**与被告敬**、兰州诺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敬**、兰州诺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张**、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96140元,利息127218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1568天),按年利息10%计息,以后利随本清),合计423358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7月起,被告敬**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反复向两原告借款,借款用于被告敬**及兰州诺氏**********使用。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担保借款、垫付兰州诺氏**********经营费用等方式,合计向两被告借款30614...(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