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彭*昀由原告抚养负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昀,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经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