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区水务局)、北京顺政*************(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北京市顺*************(以下简称后桥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顺义区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水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桥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吴**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顺义区水务局、碧水源公司、后桥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