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男,199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再审申请人陈**、陈**因与被申请人颜**、某**、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陈**申请再审称,一、陈**、陈**在二审中也申请追加晋江市自然资局为第三人,但二审程序并未追加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而且三被申请人也并未参加庭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根据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直至2018年1月25日止,三被申请人直至2018年2月12日才得以将涉案厂房...(本文书还有1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