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宜******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423民特****号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4864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0元,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本文书还有2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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