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以下简称重庆索隆公司)与被告双阳区金*****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共36件案件,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索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双阳区金*****的经营者田**到庭参加诉讼。本36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索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49.3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重庆索隆公司依法取得《他不爱我》、《美丽的草原我的家》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此权利属于具有排他性质的实体权利。重庆索隆公司是该批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双阳区金*****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播放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等权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应当承担...(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