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工****(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4)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不服金额874,306.8元;2.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同时承包建设两项工程。1.案涉工程:物流中心大门及铝单板工程,工期2019年5月5日至5月25日。工程造价750,000元;2.较大工程: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行政服务中心玻璃幕工程(以下简称玻璃幕工程),工期2019年5月5日至6月14日。工程造价15,550,000余元(包工包料价...(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