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黄**、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案件未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李*信,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以离婚的形式约定归儿子李*信所有,明显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错误,并且证据不足,明显侵害案外人李*信的权益;二、一审未对案涉房屋中止执行错误。因案涉房屋系侯**与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将以上房屋在离婚时协议归儿子李*信所有,因此以上房屋的实际权属并非李**。综上,案涉房屋应当中止执行。
黄**辩称,按照上诉人的上诉状所述事实,李*信是房屋权利主体,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审应该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侯**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中止对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含莫园坡地段(博鳌·假日海岸)c1-**房屋的执行;2.判令侯**对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含莫园坡地段(博鳌·假日海岸)c1-**房屋享有一半的变价款份额;3.本案...(本文书还有5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