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指控被告人胡**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1)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发现胡**涉嫌同种漏罪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粤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补充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以同案人陈*政(另案处理)为首的某甲公司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采购不符合我国冻品检验检...(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