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全************(以下简称全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及一审第三人陈*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全城公司与吴*之间的中介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全城公司积极有效地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吴*与陈*之间关于房屋价格的协商,非居间合同中我方的法...(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