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本案盛世经典茶具摊床主张案涉茶杯系景德镇陶***在取得商标注册时即已在先使用,但其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茶杯在景德镇陶***取得商标之前就已经生产完成以及案涉茶杯的合法来源,其提供的长春果品集团公司的终止(解除...(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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