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司**、骆**、邵**因与被上诉人白**、奇台县龙*********(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司**、骆**、邵**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台县龙*********的法定代表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骆**、邵**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白**均未要求追加龙腾公司的情况下,一审将龙腾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审在审理白**与其他车主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白**与案外人的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同案不同判。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腾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白**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金**与白**口头达成了运输...(本文书还有4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