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申请再审称,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新疆某某******因经营困难向袁*分批借款90万元,现已被新疆某某******使用,经袁*多次与新疆某某******协商均未能予以归还。袁*提交的证据证实案涉款项均系袁*成为新疆某某******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之前的借款,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系袁*的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新疆某某******经营过程的经营活动均由袁*处理,因此产生相应银行转账情形,不能因此将正常公司经营周*行为认定为抽逃公司资产行为。综上,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要点为袁*要求新...(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