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黑龙江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汪**、被上诉人赵**的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赵**、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赵**是实际施工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赵**虽在涉案项目进行过施工,但由于其仅仅只分包了某甲公司的部分劳务,其从事的只是劳务工作。他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越过某甲公司与相关上游单位进行结算。二、赵**、某乙公司及某己公司、移动呈贡公司之间签署相关工程量单、结算书等文件的行为,纯属三方恶意串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行为系某己公司及某乙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并支持赵**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三、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应当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也是完全错误的。四、...(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