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曾*与被上诉人重庆某缘******(以下简称某缘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2月0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缘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缘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对于一审认定的某缘公司垫付金额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某缘公司垫付的金额417674.78元不属实,部分金额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是某缘公司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私自达成。曾*对此并不知情,不予认可。2020年1月4日,某缘公司与四川某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协议》,曾*对此协议不知情,且不同意协议内容。某缘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63898元以及赔偿44729元、施救费850元、停车费24300元、转运费和路面清理费13160元。某缘公司垫付费用,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部分费用,该费用应在某缘公司垫付费用中扣除。2.由于曾*没有道路运输资质,只能挂靠在某缘公司进行道路运输,并被动接受交通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其个人负责的条款。某缘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与曾*签订《车辆...(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