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1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诉被告某某2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及第三人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第三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材料款233974.04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1250元(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今后的违约金从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招投标,中标了“资兴市雷家至文家渡口(y226)公路加宽工程”。2019年10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郴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合同约定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米306元,一共购买了1287.5立方米,总价款393975元。第三人与...(本文书还有3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