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指控原审被告人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沪011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翟**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汪某等20余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服务合同、证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书证;证人陈*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租赁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同案关系人陈*2、张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卢*、杨*4、程*、李*、陈*5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资料及翟**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2019年3月至...(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