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刘**,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李**损失278169.9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日20时01分许,被告刘**驾驶鄂ka××**小轿车自大悟县至孝感市福广路,当其驾车行至孝感市桃花驿大道孙*河路段时,因其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车辆驶入道路北侧,与推行三轮摩托车的原告李**相撞,造成原告李**身体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出院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2%。后**,鄂ka××**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内。后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李**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李**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1、对本次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无异议,被告刘**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处...(本文书还有5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