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第三人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第三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金324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余**形成合意,由原告以余**名义出资,由余**与被告王**等四人合伙承包甘肃省高台县***小区部分辅材及劳务工程。被告王**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结算工作。2016年底该工程完工后,经余**、王**等人核算,除前期投入可以全部收回外,合伙四人每人仍可分得27万元的收益。就上述收回投资及收益分配问题,原告及案外人余**多次向被告提出主张,但被告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却挪作他用,仅向原告返还了部分投资50万元。2018年2月7日,在原告作出部分让利的情况下,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兑付,但直至2019年2月1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余32.4万元...(本文书还有4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