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案涉抵押物“股份”的价值,该虚拟股价值足以覆盖案涉借款金额且双方均认可交易属性。二、双方已通过案涉《抵押借款合同》及后续口头沟通,明确就债权债务抵销达成合意,某某公司已事实上处置该股份,案涉借款已全部抵销,某某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
某某公司答辩称,一、双方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二、周**主张所谓的股份抵销案涉借款于法据,周**并非某某公司股东,案涉抵押借款约定所谓股份...(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