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叶**、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坐落在玉环市的不动产【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xxxx号、玉国用(2004)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89951.98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滞纳费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本金余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698元,以上利息、滞纳费及律师费合计以年利率24%所得金额为限。暂算至2021年10月31日止本息等共99001.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签订...(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