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诉被告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涂**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9244.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万**辩称:在**号费是我出的,一次30元一共60元,没有发票或其他证据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19日06时55分许,万**驾驶“南农批商圈0913”三轮电动车在朱*东路博凯实业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遇涂**驾驶赣arj****两轮电动车在朱*东路由东向西方向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涂**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认定万**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涂**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