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归还原告剩余欠款40000元;判令林**承担本次诉讼诉讼费;判令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用40000*3.7%(2023年lpr一年期利率)计148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人林**于2021年以资金周*为原因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约定归还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期间多次协商,催促。原告曾于2022年发起诉讼。2023年双方约定分期还款每月还款...(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