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本案系合同关系,某某公司*通过与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受让了原《租赁合同》中相关主体对某某公司3享有的买卖合同中买方享有的权利。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系属不当,进而导致其对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明责任归纳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错误。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质量缺陷或质量不符合标准,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形。经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机器进行检测,发现其质量不符合“美国施乐公司”官网提供...(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