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富*************(以下简称国富公司)与被告正兴建设********(以下简称正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正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兴公司返还国富公司超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6,121元;2、正兴公司支付国富公司该款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国富公司与正兴公司签订《外墙装饰工程合同》,国富公司向正兴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95,250元,工程施工并未如约完成...(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