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泰兴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上诉称,1、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一审法院直接以民间借贷为由审理和裁定本案管辖权系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和交付,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