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男,1971年6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黑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王*于2013年8月5日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经侦大队传唤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本人和潘*离婚之后(王*和潘*于2013年1月10日离婚),向高明禄(高**之父)借了80万元(本金),时间不记得了同时承认潘*把他在澳大利亚的投资项目与现金960万元的授权书抵押给王*,由王*来还债务因此...(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