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崔*因与被上诉人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闫*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
涉案房产系崔*租赁经营家具生意并不是闫*租赁使用,崔*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系崔*。二、单*不是适格的原告。单*与湖西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湖西房地产公司应履行交付手续,但涉案房屋已由上诉人占有使用,湖西房地产公司没有向单*交付房屋,单*应向湖西房地产公司主张履行合同的权利,而不是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即使按照排除妨害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也应由湖西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而不是单*。三、崔*系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房屋转...(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