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第三人资兴市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第三人资兴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门面租金18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经第三人同意,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租赁第三人的资兴市民生路煤矿棚户区39号门面转租给被告做建材生意,并约定租金按年一次性交清,先交后用。可是被告未遵守合同约定,已逾期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门面租金1872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