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谢**、章*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京飞*******(以下简称京飞顺公司),原审第三人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为2018年11月6日的《承诺书》第一条、第二条应理解为协助义务,因谢**、章*已就相关事项进行过协调,故胡**支付尾款的条件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表述清晰明确,并无“协助”字样,谢**、章*应当负责解决相关事项而非仅是协调。2.一审判决认定谢**、章*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支付的房产及土地税应由京飞顺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京飞顺公司与胡**签订的《转让协议》,胡**支付给谢**、章*的款项已包含补...(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