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陈*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陈*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夏*、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陈*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夏*分别退还上游犯罪被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8万元、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本文书还有4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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