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陈**、某(海*)农林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姚**、海*某科*******、海*某投*******、姚**、一审第三人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陈**、某(海*)农林集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第一,二审判决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未审查500万元款项的实际用途,径行认定“回款”等同于“到账”,认定事实错误“回款”是指沉香小镇居仁香村项目有利润后的回款,不等同于“任何一笔资金的到账”2020年3月30日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入账的500万元不是业务收入,即咨询和策划费用,而是某投资(海*)有限公司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支出的居仁村土地款第二,还款主体并不当然是合同签订方曾**与姚**是沉香小镇居仁香村项目的实际合伙人,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股权转让及还款协议》并未约定由曾**归还姚**款项,还款主体应当是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股权转让及还款协议》签订主体应当为曾**与姚**二人,而非曾**、某(海*)农林集团****、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姚**、海*某科*******、海*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六方主体,依据是该协议前言部分和第六条第四,2020年3月31日,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向海*某科*******转账的50万元为订购苗木的往来款,2020年4月27日某(临高)实业有限公司向姚**转账20万元是姚**的借款,而不是退还的投资款第五,海*某科*******和海*...(本文书还有6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