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温**向刘**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向刘**支付自2025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6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判决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23日、2024年2月29日温**分别向刘**借款30000元,温**于2024年4月6日向刘**出具借条。
温**未作答辩。
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温**对刘**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刘**提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