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以被告潘**未还本付息,被告林**未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潘**即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截至2023年1月8日的利息4502.86元、逾期利息18768.75元、复利38.61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4502.8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后**的逾期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分别计算的...(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