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简**因与被申请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简**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是错误的。(一)某**在合作期间已明确知道合同相对方是某**,简**只是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某**承担。1.2022年3月15日,某**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精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某医院项目基坑支护设备租赁服务合同》,该合同为固定价,且明确包括燃油费等相关费用,合同载明某**指定联系人为简**。因此,简**代理某**向某**购买柴油。2.案涉买卖的柴油用于某**承接的项目,某**是实际受益人。某**并非债的加入,就是合同相对方。3.某**应许**要求配合开具相应发票,某**将该发票用以抵税,可见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某**和某**。4.2022年11月28日,某**业务员林某某将2022年3至5月送货单直接发送给某**法定代表人许**,并称“3月份13单,27227元,4月...(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