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李**、第三人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李**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民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决定的、按门牌号作为补贴单位进行的拆迁补贴奖励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村委会决议,每个门牌号奖励90万元;2019年3月12日,村民代表大会再次确定此前按门牌号奖励已向每个门牌号居民实际发放80万元,现按每个门牌号追加10万元奖励。2017年12月6日,崔*与案外人就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西*号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事宜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原告与崔*同属被安置人。村级拆迁补贴奖励款在2018年3月、2019年...(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