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辽宁某某******、张*、高**、中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3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辽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为本案案情较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4月8日第三次开庭审理,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被告中国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护理费2595.56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医疗费4988.06元,复查费1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00元(计算标准为:10500元乘以4个月)陪护费3102.12元(147.72元乘以21天),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乘以21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0.00元(...(本文书还有6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