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诉被告谢**、郴州市北*******(以下简称:“北湖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北湖区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人谢**、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请求本院判令:一、三被告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452311元、返还中标押金50000元,共计502311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湖区自然资源局的主要答辩意见:1.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1.29答辩人向王**支付227000元是经绿添公司授权同意的,且考虑到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支付的,王**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3.绿添公司与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4.原告诉请我方对其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本文书还有4066字未显示)